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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板房建筑安全管理条例

发布日期:2023-06-25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市建筑施工现场装配式活动房(以下简称“活动房”)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现场使用或搭建的活动房,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建筑施工现场使用的活动房必须满足强度和稳定性的要求,确保结构安全,并有防御强台风、特大暴雨雪和雷击的能力。同时应符合文明卫生、消防、环保和使用功能等要求。

  第四条活动房搭设前,使用单位应会同建设单位到现场勘测,根据场地条件、工程规模、高峰期施工人数等确定活动房搭设位置、规模、数量和种类,进行规划设计。

  第五条使用单位购置活动房,应选择产品质量高、企业信誉好的合法生产厂家。

  第六条活动房生产厂家必须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生产,执行的标准应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登记、备案。

  第七条活动房生产厂家在提供活动房时,必须同时提供产品质保书、合格证、安装使用说明书及主要原材料、构配件的明细表和质量合格证明。

  第八条搭建活动房的屋架、墙柱、钢梁等-应安全可靠,其他材料应牢固耐用,能满足承载力的要求。不得使用有关部门明令禁止使用的材料搭建活动房。活动房的整体结构承载力和稳定性应满足遭受狂风暴雨侵袭时不受影响的要求。

  第九条活动房安装单位应严格按安装使用说明书要求进行安装,每道程序应自行验收,并有记录,程序验收不合格,不得进入下道安装程序。严禁违章安装和使用单位擅自安装。安装结束后,由安装单位自验,验收合格,由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法人单位公章,然后向使用单位提供“活动房合格证书”。使用单位进行整体验收,验收合格,双方签字认可后,才能使用。

  第十条用于工作、生活的活动房,原则上只允许搭设单层,长度不得超过30米(8间),每间宿舍住宿人数不得超过8人。活动房旁应配备符合消防要求的灭火器材。

  第十一条因特殊原因,需搭设双层活动房,必须符合《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且长度不得超过22米(6间)。同时,根据实际情况,须采取预埋底脚螺栓(型钢)等联结墙柱,并用钢管将活动房整体固定,对活动房进行加固。搭设双层活动房必须制订搭设方案。方案由使用单位、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认可,并报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站备案。大江大河(湖)边、旷野地区严禁搭设双层活动房。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获知强台风、特大暴雨雪和雷击侵袭等预报后,应加强对活动房的检查,采取预防措施,积极防御和减少恶劣气候造成的损害。

  第十三条工程结束后,使用单位应对活动房进行检修,对屋架、墙柱、钢梁等进行安全性能检查和检测,对金属结构进行除锈油漆,并做好记录,保证下次使用安全完好。